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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,对赔偿感到不满的悦悦家人将景区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平谷法院一审判决景区向悦悦赔偿39万余元。
被告景区认为,事件的发生和外公也有关系。景区在法庭上辩称,当时,悦悦年龄小不敢乘坐缆车,而外公坚持让其乘坐。景区工作人员曾劝二人改乘下一个吊篮,但外公不听劝阻,仍然继续将悦悦抱向前一个吊篮内,悦悦已经坐入吊篮,但其外公未能及时坐入吊篮,而悦悦因胆子小拽着其外公不撒手,从而滑落受伤。
事故发生后,平谷质监局对事故进行了调查。其调查报告中确认,站台服务人员未按照“在遇到特殊人群乘坐索道时控制索道慢速行驶”的规定操作,且一名员工存在脱离岗位的情况。而悦悦的外公没有将悦悦整个身体抱上吊篮,导致悦悦惊慌后与其发生推阻,外公没有能及时将悦悦抱离吊篮。吊杆驶离站台的时候,悦悦独自坐在吊篮门口处,且门未关闭。
从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,悦悦上车时间约在上午10时53分40秒至53分50秒,直到10时54分20秒时,索道才停了下来。10时55分左右,悦悦从未关闭的吊篮门口处滑落摔伤。
质监部门认定,景区公司对索道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,是事故发生的原因,应承担主要安全管理责任。而外公也应负有一定责任。
事发后,悦悦经过多次住院手术,被鉴定为九级及十级伤残。景区向悦悦赔偿了五万多元费用,但悦悦家人对此并不满意,将景区告上法庭,索赔57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原告购买被告景区内的缆车票,双方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。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乘坐缆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,而被告却在原告乘坐缆车过程中,存在重大工作缺陷,工作人员缺岗,指引上车错误,突发情况下设备操作失误,最终导致原告从缆车上滑落,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,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外祖父,在抱原告上缆车时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,且动作明显存在不妥之处,故对此次事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,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。最终,平谷法院判决景区向悦悦赔偿包括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费用39万余元。
办案法官朱政告诉记者:
“如果现场工作人员可以严格按照工作流程遵守上车规章,并拒绝一些违背规章的要求;如果现场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慢挡行驶上车的方式为特殊顾客服务;如果工作人员在发现危机情况下,第一时间准确安下制动按钮,悲剧都可以避免。监控画面也反映出,家长在带孩子上车时并不顺畅,孩子并没有按照家长的意图进入车厢,在短暂的上车时间内出现了抗拒行为,导致错过最佳上车时间。如果此时家长意识到危险,马上终止上车,悲剧也可避免。”